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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1日 星期日

刑法第284條交通事故之過失傷害罪之檢討


 人生70古來稀非常難得居然被自以為是的高雄地檢署的檢察官起訴-過失傷害,活一輩子第一次碰上刑事案件,經驗難得特書此文交待此案過程所經歷所見所得司法改革半天除推出國民法官外,老百姓的民怨如司法人才培育在職培訓主管督導建傳承機制 KPI設定、業績考核與升遷制度,司法審理時間漫長等,政府機關並沒有一個專責機構負責組織問題的研究與改進,現行設立的研發單位有何績效

110.3.30事故發生112.6.5判決確定經歷長達23月的過程,啟示與檢討如下:

一、交通事故

此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年前110.3.3016:54筆者與姊夫三弟至高雄永安區新港探望二舅後在回路竹途中經永安轉入保安路外側,行駛保安路至保安路與保寧路口發生交通事故,駕駛電動機車的張女撞擊我右轉自小客車的右前輪後,拋至前方路上受傷。呼叫救護車送至路竹高新醫院就醫,約30分鐘後高雄交通警察大隊所屬岡山分隊派警員至現場測量、詢問狀況做筆錄及填記『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

一個月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為:小客車被告林某右轉彎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問題:違反哪一條交通法規?主管有無審核?研判人員有無在職訓練及技能檢定?KPI研判正確率?為何不權責統一歸屬交通單位?

110.5.5高雄市彌陀區調解委員會召開調解,由小女代為出席並提出調解資料,席間張女家屬依初步分析研判表要求賠償4à6à加美容10萬,該里的里長索賠不成當場三字經涉及公然侮辱!問題: 調解委員由當地民眾組成,專業能力?未待車禍之公正鑑定報告即聚眾群毆公然勒索?

110.5.3花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原預定110.8.19召開之鑑定會議,因張女於110.7.31至派出所過失傷害報案,鑑定案件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該機關屬託者,不予受理

二、報案

110.8.5至永安派出所做筆錄

三、偵查庭

110.10.25臺灣橋頭地檢署傳訊,要求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偵查庭檢察官披紅袍高高在上,原告與被告站立面前,無罪推定?法院刑事庭可坐下應訊,為何偵查庭與眾不同?

為準備出席111.1.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議,特研讀小女搜尋的資料與小雄律師的影片-【小雄律師】肇責分析-直行車與轉彎車,可歸納三種類型

.不同行車方向(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同方向不同車道(包括同向二以上車道及快慢車道等,亦適用上述規定)

. 同方向同車道(我的case,則適用同規則第94條第1)

影片欣賞


再次研讀2021.3.30 行車事故陳述書-車鑑會

111.1.11高雄市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出具『鑑定意見書』,路權歸屬:行車行經設有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不得超車,鑑定意見:張女路口超車,為肇事原因!

111.2.9臺灣橋頭地檢署傳訊

111.2.17臺灣橋頭地檢署起訴,起訴書110年度偵字第11104,問題:

.該過失傷害罪符合刑法第284條之要件

.不採納第三方專業單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自己下海觀看路口監視器之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並未提出違反的法規,基本三段論的專業素養?看看一審法官的判決書111年度交易字第94-4()第三行,略謂:雖未指明此種注意義務之依據為何..』,專業傲慢!

.司法獨立與尊重職權的前提為何?主管無監督、審核及績效考核?KPI設定-起訴成功率?同一類型的車禍為何不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01號判決的拘束?有無在職複訊、自我啟發與專業能力鑑定、專業科目分科證照考試?

.濫權與浪費司法資源就此開始?如何DRF- do it right at first time?

四、一審審理

111.4.14刑事答辯狀

111.4.12 調解庭

111.4.14準備程序

111.8.5高雄市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出具『覆議意見書』,覆議結果維持本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原鑑定結果

111.9.22 審判程序與判決

一審判決書111年度交易字第94號,判決主文:被告無罪!同方向同車道類型之判決一般引用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非常高興本次判決之判決書特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01號判決,很遺憾該判決未被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們所採用!檢察官太忙無進修研讀相關類型之判決或判例!

五、二審審理

111.11.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111年度請上字第210

111.11.15 檢察官上訴書答辯狀

112.2.13 林x松刑事上訴答辯狀

112.3.13 準備程序

112.5.1 審理

112.6.5 9:30 宣判,判決書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3號,判決主文:上訴駁回,不得上訴,本判決書引用第一審判決書111年度交易字第94號為附件。

張女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亦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訟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

終局感言:

.全程花八千元請律師修改一審之答辯狀,自己單槍匹馬出庭律師費至少省10萬元與15萬元的損害賠償

.審理時間壓縮,階段別改為專案流程連續審理

. 誰同情無辜的被告?

法院審理依階段分調解à準備à審理à宣判,開庭時間長短不定,以我的個案而言,在準備庭時需勘驗路口兩個不同方向之監視器的關鍵影片,開庭時間較長約一小時,中間休庭時間約1-2月,雖約簡易庭,然110.3.30事故發生112.6.5判決確定經歷長達23月之等待判決確定時間,精神受煎熬之痛苦狀況非他人所能體會!無辜的被告的時間損失誰來賠償?無罪宣判後也不能告檢察官濫權、背信或誣告,司法制度的公平性何在?司法有何改革措施可讓民眾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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