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70古來稀,非常難得居然被自以為是的高雄地檢署的檢察官起訴-過失傷害,活一輩子第一次碰上刑事案件,經驗難得特書此文交待此案過程所經歷所見所得!司法改革半天,除推出國民法官外,老百姓的民怨,如司法人才培育,在職培訓,主管督導建傳承機制, KPI設定、業績考核與升遷制度,司法審理時間漫長…等,政府機關並沒有一個專責機構負責組織問題的研究與改進,現行設立的研發單位有何績效?
110.3.30事故發生至112.6.5判決確定經歷長達2年3月的過程,啟示與檢討如下:
一、交通事故
此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年前,110.3.30下16:54筆者與姊夫、三弟至高雄永安區新港探望二舅後,在回路竹途中經永安轉入保安路外側,行駛保安路至保安路與保寧路口發生交通事故,駕駛電動機車的張女撞擊我右轉自小客車的右前輪後,拋至前方路上受傷。呼叫救護車送至路竹高新醫院就醫,約30分鐘後高雄交通警察大隊所屬岡山分隊派警員至現場測量、詢問狀況做筆錄及填記『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
一個月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為:小客車被告林某右轉彎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問題:違反哪一條交通法規?主管有無審核?研判人員有無在職訓練及技能檢定?KPI研判正確率?為何不權責統一歸屬交通單位?
110.5.5高雄市彌陀區調解委員會召開調解,由小女代為出席並提出調解資料,席間張女家屬依初步分析研判表要求賠償4萬à6萬à加美容10萬,該里的里長索賠不成當場三字經涉及公然侮辱!問題: 調解委員由當地民眾組成,專業能力?未待車禍之公正鑑定報告即聚眾群毆公然勒索?
110.5.3花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原預定110.8.19召開之鑑定會議,因張女於110.7.31至派出所過失傷害報案,鑑定案件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該機關屬託者,不予受理
二、報案
110.8.5至永安派出所做筆錄
三、偵查庭
110.10.25臺灣橋頭地檢署傳訊,要求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偵查庭檢察官披紅袍高高在上,原告與被告站立面前,無罪推定?法院刑事庭可坐下應訊,為何偵查庭與眾不同?
為準備出席111.1.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議,特研讀小女搜尋的資料與小雄律師的影片-【小雄律師】肇責分析-直行車與轉彎車,可歸納三種類型
.不同行車方向(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同方向不同車道(包括同向二以上車道及快慢車道等,亦適用上述規定)
. 同方向同車道(我的case,則適用同規則第94條第1項)
影片欣賞
111.1.11高雄市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出具『鑑定意見書』,路權歸屬:行車行經設有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不得超車,鑑定意見:張女路口超車,為肇事原因!
111.2.9臺灣橋頭地檢署傳訊
111.2.17臺灣橋頭地檢署起訴,起訴書110年度偵字第11104號,問題:
.該過失傷害罪符合刑法第284條之要件?
.不採納第三方專業單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自己下海觀看路口監視器之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並未提出違反的法規,基本三段論的專業素養?看看一審法官的判決書111年度交易字第94號-第4頁(三)第三行,略謂:『…雖未指明此種注意義務之依據為何..』,專業傲慢!
.司法獨立與尊重職權的前提為何?主管無監督、審核及績效考核?KPI設定-起訴成功率?同一類型的車禍為何不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01號判決的拘束?有無在職複訊、自我啟發與專業能力鑑定、專業科目分科證照考試?
.濫權與浪費司法資源就此開始?如何DRF- do it right at
first time?
四、一審審理
111.4.14刑事答辯狀
111.4.12
調解庭
111.4.14準備程序
111.8.5高雄市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出具『覆議意見書』,覆議結果維持本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原鑑定結果
111.9.22
審判程序與判決
一審判決書111年度交易字第94號,判決主文:被告無罪!同方向同車道類型之判決一般引用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非常高興本次判決之判決書特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01號判決,很遺憾該判決未被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們所採用!檢察官太忙無進修研讀相關類型之判決或判例!
五、二審審理
111.11.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111年度請上字第210號
111.11.15 檢察官上訴書答辯狀
112.2.13 林x松刑事上訴答辯狀
112.3.13 準備程序
112.5.1
審理
112.6.5 9:30 宣判,判決書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3號,判決主文:上訴駁回,不得上訴,本判決書引用第一審判決書111年度交易字第94號為附件。
張女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亦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訟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
終局感言:
.全程花八千元請律師修改一審之答辯狀,自己單槍匹馬出庭律師費至少省10萬元與15萬元的損害賠償
.審理時間壓縮,階段別改為專案流程連續審理
. 誰同情無辜的被告?
法院審理依階段分調解à準備à審理à宣判,開庭時間長短不定,以我的個案而言,在準備庭時需勘驗路口兩個不同方向之監視器的關鍵影片,開庭時間較長約一小時,中間休庭時間約1-2月,雖約簡易庭,然110.3.30事故發生至112.6.5判決確定經歷長達2年3月之等待判決確定時間,精神受煎熬之痛苦狀況非他人所能體會!無辜的被告的時間損失誰來賠償?無罪宣判後也不能告檢察官濫權、背信或誣告,司法制度的公平性何在?司法有何改革措施可讓民眾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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